時間:2007/9/27點擊:3255次
為進一步加強對本省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包括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門式起重機和鋼井架物料提升機)安裝拆卸、日常使用等環(huán)節(jié)的監(jiān)督管理,杜絕不具備安全使用條件的起重機械進入施工工地,嚴防起重機械事故發(fā)生,廣東省建設廳近日決定,制定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機械登記管理制度。
初次登記制度。省建設廳要求,從2007年11月1日起,凡在本省在建的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使用的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產權單位或使用單位首先應向工程所在地地級以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施工安全監(jiān)督站申請初次登記。經檢查資料和核對設備后,受理部門對起重機械進行全省統(tǒng)一編號,登記造冊,并發(fā)給《廣東省建筑施工起重機械登記證》和《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履歷手冊》。
安裝告知制度。從2007年11月1日起,凡在本省在建的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新安裝或移裝的建筑施工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每次現(xiàn)場安裝作業(yè)前,應向工程所在地受理部門辦理安裝告知手續(xù)。
使用登記制度。從2007年11月1日起,凡在本省在建的房屋建筑與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安裝使用的建筑施工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在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向工程所在地受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xù)。
摘自:粵建網